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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企业创新奖励

发文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文号:吉政办发〔2019〕25号      | 阅读量:256      2021-05-18


政策要点  企业创新奖励 
 服务对象  省内医药企业 
 支持方式  1.对企业新获得新药证书(生产批件)且在我省转化生产的国家1-6类中成药、1-14类生物制品、1-2类化学药品(不包括原料药)和第三类医疗器械,根据类别一次性给予每个品种50-200万元奖补,每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新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或欧盟药品质量指导委员会(EDQM)注册认证的新药和高端医疗器械,一次性给予100-200万元奖补。
3.按照政策要求完成备案且在我省转化生产的配方颗粒、新获得生产批件且在我省转化生产的经典名方,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每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对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化学药品,一次性给予每个品种50-100万元奖补,每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针对自有品种完成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化学药品,一次性给予每个品种100万元奖补,每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对已认定的医药健康领域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R&D投入补助。对新认定的、非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医药健康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
6.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和200亿元的医药健康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0—200万元奖补。对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年成交额首次超过1亿元的医药流通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补。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30亿元和50亿元的医药流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和80万元奖补。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民营医药健康工业企业,给予年度新增贷款利息不超过50%的贴息补助。

7.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按期投产且取得预期经济效益的医药健康领域重大产业化项目,按其实际发生贷款额一次性给予50—100万元贴息补助。

8.经国家审定完成再评价工作的注射剂,一次性给予每个品种50—100万元奖补。对通过二次开发,单个品种年新增销售收入5000万元和1亿元以上的中成药、生物制品、化学药品,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和80万元奖补(同一个品种只支持一次)。
9.对经盘活在我省生产上市,年销售款超过2000万元的医药健康闲置品种,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
10.对与高校或科研院所签订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并实施转化的医药健康企业,根据单份合同实际发生的技术合同交易额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补。对以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创立的医药健康企业,一次性给予其注册资本实缴现金额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
11.对医药健康企业通过外包研发成果、引进关键技术或购买核心专利在我省转化,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医药健康产品,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对由省外转让到我省,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医药健康产品,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
12.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吉林省专利奖的医药健康领域项目,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
13.鼓励标准制定。对由企业牵头制定的,进入《中国药典》的中药材、中成药、生物制品和化学药品,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
14.强化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服务能力。对开展医药健康领域技术转移和技术成果转化服务工作,经认定的年技术合同交易额达2000万元及以上、促成不低于5项重大科技成果且在本省转化的吉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补。
 政策依据  《关于推进长辽梅通白敦医药健康产业走廊发展规划实施的若干政策》(吉政办发〔2019〕25号) 

 服务部门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政策咨询  吉林省科技厅:0431-88932119 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