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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建设备选项目

发文单位:人民政府      文号:      | 阅读量:41      1901-05-01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建设备选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建设备选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7〕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总体部署和《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有关要求,为更好地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中医药全面振兴发展,服务“一带一路”等重大国家战略,现就开展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建设备选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建设目标

“十三五”时期,通过实施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重点支持一定数量的省市中医医院和省级中医药科研机构能力建设,推动中医药服务资源和临床科研有机结合,中医药传承创新条件明显改善、能力显著提升、机制更加健全、成果不断涌现,促进中医药全面振兴发展。二、建设原则

坚持服务国家战略。围绕“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实施建设工程。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中医药领域交流与合作,构建京津冀中医药领域全方位合作新格局,充分发掘长江经济带相关地区特色中医医学流派。

坚持传承创新融合。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坚持中医药原创思维,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和方法,推动中医药理论与实践不断发展,推进中医药诊疗水平不断提高,在创新中不断形成新特色、新优势,永葆中医药薪火相传。

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加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探索建立适合中医药特点和临床科研有机结合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不断彰显中医药优势,扩大中医药国内外影响,为群众提供更加满意的中医药服务。

坚持硬件软件并重。把握好基础设施建设和软件环境提升的关系,根据建设目标和要求,同步做好落实重点任务、完善科技平台、培养专业队伍等方面工作,将增加的政府投入有效地转化为高水平的原创性研究成果和临床技术。三、建设内容

中医医院重点加强临床协同研究用房、重点专科用房、中医医疗技术中心、经典病房、名老中医专家传承工作室、中药制剂能力等方面建设,满足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打造若干中医药继承和自主创新的平台;中医药科研机构重点加强实验室和研究室建设,提升研究创新能力。具体见附件1、附件2。四、申报要求

纳入工程备选项目库的建设单位,必须具备建设条件,且地方资金可以落实。已达到或基本达到相关建设标准的,不再列入工程支持建设范围。

中医医院推荐单位基本要求

1、医院床位规模适当,运行良好,管理规范。

为地市级以上三级甲等中医医院。

床位使用率≥90%。

2、医院中医药特色优势突出。

中药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比例≥60%。

开展的中医医疗技术种数≥50种。

国家中医重点专科数≥2个。

中医临床疗效确切的单病种数≥10个。

医院收治患者中疑难危重患者比例大于30%。

急危重症和疑难疾病住院病例纯中医治疗比例大于5%。

有较强的中药制剂能力。

3、医院功能完善。

具备较强的临床科研能力。

有科研人员编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1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1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三级实验室≥1个,有规范的中医药科研伦理审查委员会,有专门的临床科研方法学团队或部门,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药新药临床试验基地,近10年承担过国家级中医临床科研项目。

具备较强的人才培养能力。

已经开展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具有开展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基础。

省级中医药科研机构推荐单位基本要求

1、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中医药科研机构。

2、有独立编制并且有专职科研人员从事科研活动,科研人员编制数≥200名。

3、科研综合实力在所属省处于领先地位,近10年承担过国家级中医药科研项目,取得重大研究成果,科研水平居全国前列。

4、具有一批全国知名学术带头人,有明确、稳定研究方向。

5、具备良好的统筹组织、集聚管理与培训指导能力,形成一定的区域性科研协作网络。

“十三五”时期具备建设条件的地市级以上民族医医院和省级民族医药科研机构,可由省里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条件,确定作为工程建设备选项目申报单位。五、申报工作要求

请各省发展改革委、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工程建设单位申报要求,按照“扶优扶强、传承创新、提质增效”原则,择优遴选本省一定数量的中医医院和省级中医药科研机构申报纳入工程备选项目库。

每个省份原则上推荐3-5个中医医院作为中医医院传承创新能力建设备选项目推荐单位,优先将符合要求的民族医医院确定为备选项目。

申报单位要如实填写《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重点中医医院建设备选项目申报表》或《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省级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备选项目申报表》。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中医药管理局对各地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要认真核实项目信息,应在正式上报前通过地方主流媒体或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请各省发展改革委、中医药管理局于2017年2月14日前,将申报单位汇总表和申报单位填报的《申报表》以联合行文的形式,正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司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财司。

联 系 人: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司健康处 朱世宏、刘丹

国家中医药局规财司规划投资处 刘群峰、李天伟

联系电话:68502639、59957659

电子邮箱:shs03@mx.cei.gov.cn

litianwei@satcm.gov.cn附件:1、重点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2、省级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指导意见3、重点中医医院建设备选项目申报表4、省级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备选项目申报表5、备选项目推荐单位汇总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月11日附件1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重点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要求,为明确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重点中医医院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要求,指导建设单位开展建设工作,发挥最大投资效益,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指导意见所称重点中医医院,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局组织遴选并重点支持建设的省市中医医院。

第三条重点中医医院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改善条件、发挥特色、创新机制,优化拓展中医医院功能布局,促进临床科研有机结合,全面提升中医医院临床服务水平与传承创新能力,支持重点民族医项目建设,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弘扬中医药文化,带动和推进全国及区域中医药事业振兴发展。

第四条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依托区域乃至全国有影响力、中医药特色优势明显、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综合实力强的中医医院,进一步强化中医药防治重大疑难疾病能力,探索中医临床学术发展路径,培育高水平中医临床人才,创新中医临床诊疗模式,完善传承创新支撑条件,使之成为全国及区域重大疑难疾病中医药诊疗中心、中医药学术传承与人才培养中心、中医药成果转化推广中心。第二章具体建设目标

第五条通过建设,使建设单位达到:功能布局优化、设施设备先进、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优良、中医药特色突出、临床疗效显著、模式机制创新、适应群众需求,具有很强的中医临床服务能力和中医药传承创新能力,成为在中医药传承创新工作中发挥龙头作用的中医医院。

第六条通过建设和相关项目的实施,每个建设单位预期取得以下成果:

重点建设4 个中医药特色优势明显和社会急需的重点专科,专科诊疗重大疑难疾病的水平和临床疗效达到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并形成可推广的中医临床诊疗方案。

建立完善中医临床传承创新平台,形成临床科研有机结合机制,大幅提升中医临床研究能力与水平。

通过开展多专业联合诊疗、中医综合治疗、经典病房等探索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中医诊疗模式。

建成中医医疗技术中心,挖掘、整理、评估、优化、创新、推广一批安全有效的中医医疗技术。

全面提高中药检验、个体化用药、煎药、制剂等中药药事服务能力,开发一批疗效确切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

培养形成一支中医思维能力强、中医诊疗水平高、中医临床疗效好的中医药人才队伍。

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能力明显提升,在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中医药“走出去”。第三章建设内容

第七条重点中医医院建设的主要内容是,在建设单位原有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原则,重点加强中医重点专科、中医养生保健与康复、中医诊疗模式创新、中医医疗技术、中药药事服务、人才培养能力、临床科研能力以及信息化等建设,进一步完善相关业务用房、设施设备配置,全面提升中医医院传承创新能力。

第八条业务用房主要包括医疗业务用房、医疗辅助用房、科研用房以及临床教学用房等。参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指导意见》,适当拓展中医医院传承创新能力功能布局,建设单位医疗业务用房原则上控制在95 平方米/床,其他单列项目面积原则上控制在24000 平方米以内。

第九条中医药特色设施建设要满足开展和支撑中医药传承创新的需要,基本设置与构成应符合表一的要求。表一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中医药特色设施

重点中医医院建设设备配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般医疗设备应按《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中的三级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执行。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并按有关规定合理配置。

重点专科所需特殊诊疗设备应保证专科的需要。

中药储藏、炮制、加工、调剂、制剂等设备按《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配置,并根据具体工作需求适当增补中药饮片质量检测、炮制加工、制剂、煎煮等相关设备。

第十一条在满足基本设备配置的情况下,甲类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重点装备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自行选配。

第十二条重点中医医院应加强中医重点专科建设。

每个重点中医医院应重点建设至少4 个重点专科,包括中医药特色优势明显、涵盖重大疑难疾病的心血管、脑病、肿瘤、急诊、重症医学等中医重点专科以及社会急需的妇科、儿科、外科、老年病科、神志病科、康复科等专科。每个重点专科病床数应≥80 张,床位使用率达到93%以上。

每个重点专科应确定至少3 个以提高急危重症、疑难病种解决能力为导向的主攻优势病种,依据主攻优势病种建设需求,配备相应的场地、设备、人员等支撑条件,推动病种诊疗经验总结,形成可推广的中医诊疗方案并不断优化。

重点专科应对专科学术带头人、专科学术继承人和专科技术骨干等开展培养,包括外出学习、出国培训、进修、承办本专科继续教育等。

重点专科应根据本专科实际情况和临床科研需求,设立集临床医疗服务、临床科学研究、疾病康复管理、信息数据采集为一体的科研门诊和科研病房。

第十三条重点中医医院应开展治未病中心建设,设置健康状态信息采集与辨识评估区域、健康咨询与指导区域、健康干预区域、健康宣教区域、健康管理区域等,组织架构、人员队伍、设备配置、项目技术等达到《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要求,业务用房面积应≥800平方米。

第十四条重点中医医院应加强中医慢病管理,以中医整体观与养生观为指导,探索形成包括慢病整体状态评估、慢病综合治疗、慢病中医养生宣教等方面的慢病防治方案。

第十五条重点中医医院应加强中医康复区建设,设置传统康复方法治疗区、物理治疗区、作业疗法区等,提供急性期康复诊疗、疑难重症康复训练、指导服务,人员队伍、设备配置、技术疗法等达到《中医医院康复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建设要求,业务用房面积应≥1200 平方米。

第十六条重点中医医院应开展多专业联合诊疗模式、中医综合治疗模式、中医经典病房等建设与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中医诊疗模式。

多专业联合诊疗模式应围绕中医优势病种,有效整合与疾病全过程诊疗相关的各专业优势资源,加强学科之间、中西医之间、科室之间互联互通、优势互补,制定实施疾病综合诊疗方案,改善群众看病就医感受,提高诊疗效率和医疗服务质量。

中医综合治疗模式应围绕病种中医药诊疗的各优势环节,探索针药联用、药物与非药物疗法联用、内治法与外治法联用等整体、优化治疗方案,在合理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基础上提高中医临床疗效。每个临床科室应设置中医综合治疗室,每个中医综合治疗室业务用房面积应≥30 平方米,设备配置达到中医医院中医综合治疗室建设要求。

中医经典病房应在充分风险评估及有效生命支持的基础上,运用经典中医理论与名老中医经验指导临床,以中医主导治疗疑难危重病症。中医经典病房病床数应≥30 张,选择3-5 个急危重疑难病作为主攻病种,在一般病房设置的基础上增设中药煎煮区、中医综合治疗室、急危重症监护单元等区域。

第十七条重点中医医院应加强中医医疗技术中心建设。

中医医疗技术中心应开展中医药诊疗技术和民间诊疗技术的挖掘、整理和评估,在临床验证的基础上进行优化、创新,形成新的中医医疗技术及操作方案,并在临床积极推广应用,传承创新中医医疗技术。

中医医疗技术中心应包含技术资料整理区、技术验证评价区、技术推广区、技术应用区等,业务用房面积应≥2000 平方米。技术应用区主要开展各中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临床评价等工作,业务用房面积应≥1000 平方米,人员及设备配置达到中医医院中医综合治疗区建设要求。

第十八条重点中医医院应加强中药煎药室、中药制剂室、中药临方加工室、中药饮片质量检测室等中药药事服务能力建设。

中药煎药室应达到《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要求,满足中医诊疗需求,提供及时、优质的中药煎煮服务。

中药制剂室应设置中药材处理、提取、浓缩区,制剂生产区,制剂质量检测区等,业务用房面积应满足中药制剂研发、生产需要。

中药临方加工室应挖掘、整理、传承中药炮制技术和传统中药加工方法,为临床实践提供中药临方炮制服务和个体化中药加工服务,中药临方加工室业务用房面积应≥300 平方米。

中药饮片质量检测室应配备相应设备设施,开展中药饮片性状、显微、理化、薄层鉴别等检测,业务用房面积应≥200 平方米。

第十九条重点中医医院应加强人才培养能力建设。

每个重点中医医院应重点建设至少10 个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强化中医药师承教育,总结继承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并形成相应的诊疗方案,推动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转化为临床能力,培养中医药传承人才。

重点中医医院应重点建设至少2 个中医药重点学科,加强中医临床、中药、护理等骨干人才和学科带头人培养与使用,包括人才引进、进修、参加省级以上人才培养专项、继续教育等。

重点中医医院应积极承担中医临床教学、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人才培养工作,为中医临床人才培养提供必备的示教室、实训室及实训设备,建立相对稳定的临床带教师资队伍,临床教学用房面积≥2000 平方米。

重点中医医院应主动承接省级以上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外单位进修等培训工作,发挥重点中医医院示范、辐射作用。每个重点中医医院每年承办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应不少于5 项。

第二十条重点中医医院应推动临床科研一体化建设,组建多学科协作的创新团队,打造高水平、开放的临床研究平台和成果转化推广平台,提高中医药临床科研创新能力,促进科研成果临床应用。

重点中医医院应建立临床疗效评价体系,注重中医整体、综合、动态与多样性等特点的全面评价,基于真实世界中医诊疗活动的疗效研究,发现创新型的有效诊疗技术和规律。

重点中医医院应开展临床科研信息一体化系统建设,提升临床科研信息化、网络化水平,开发临床诊疗信息全程收集、整理和分析功能,实现临床科研信息共享。

重点中医医院应加强符合中医药特点和中国传统的伦理平台建设,推进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体系建设,开展中医药研究伦理审查体系认证工作。

重点中医医院应推进中心实验室、生物样本库等临床科研技术平台建设,获取海量数据和高级别的循证证据,实现基础研究与临床应用之间转化,提升中医研究内涵。

第二十一条重点中医医院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整体提高中医临床研究能力与效率。

重点中医医院应根据《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在满足基本应用的信息系统基础上,建立各应用系统间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的中医药数据储存中心,建成中医药数据集成平台。

重点中医医院应开展中医药古籍文献系统、中医药理论创新支持系统、名老中医传承信息系统、治未病管理信息系统、养生保健管理信息系统、中医药健康管理信息系统等建设,实现中医药知识的挖掘、整理、应用与评价,建成中医药传承创新服务平台。

重点中医医院应加强中医临床实践数据化与复杂海量临床数据采集、管理和利用,建成临床科研信息共享平台,形成中医临床多维数据仓库,实现数据挖掘功能。第四章建设要求

第二十二条制定总体规划。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区域中医药发展“十三五”规划及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保证建设顺利实施。

第二十三条完善基本条件。通过新建、改扩建医疗、科研、教学及其辅助用房,使面积和功能结构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并满足中医药传承创新需要。配齐用于传承创新所必需的诊疗设备、研究设备、辅助设施等。

第二十四条落实重点任务。在加强基本条件建设的同时,围绕提升中医药防治重大疑难疾病能力、创新中医药临床诊疗模式、整理总结提升中医医疗技术、提升中医药临床科研能力、加强中药药事服务能力等方面的重点任务加强建设,全面提升中医医院临床服务能力,实现临床科研有机结合,满足中医药传承创新需要。

第二十五条整合优势资源。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要积极整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临床科研项目等优势资源,以提高中医药传承创新能力为目标,形成建设合力,提升建设成效。

第二十六条创新管理机制。要探索中医药传承创新的组织管理模式和机制,建立院长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业务科室参与的相对稳定的组织管理结构,完善激励机制和综合考评制度,为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提供管理保障。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积极协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发展改革、中医药、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在建设中,要强化过程管理,注重追踪问效,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和监督作用,制定重点中医医院建设的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和验收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创新制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各地要积极研究完善中医药补偿、价格、医保等政策,建立完善人员保障及激励机制,鼓励支持中医医疗技术、中药等的应用和研究,增强医院和医务人员开展中医药传承创新的动力,为中医药传承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第二十九条加大投入,保障建设顺利实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重点中医医院的建设经费主要由中央专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解决。附件2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省级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要求,为明确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省级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要求,指导建设单位开展建设工作,发挥最大投资效益,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指导意见所称省级中医药科研机构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局组织遴选并重点支持建设的省级中医药科研机构。

第三条省级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改善条件,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建立起基本涵盖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研究领域的全国及区域中医药研究与转化中心,搭建多学科协同创新平台、国际合作交流平台,加强中医药理论的传承与创新,加强中医药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加强中医药成果的孵化与转移,支持重点民族医项目建设,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弘扬中医药文化,推动区域乃至全国经济社会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2第二章具体建设目标第四条通过建设,使建设单位达到:基础设施完备、设备配套先进、功能结构合理、模式机制创新、人员队伍精良、研究方向明确、中医特色突出、科技优势领先、学科交叉融合,产学研用结合,大幅提升机构的理论研究、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能力,在中医药服务、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中发挥重要的支撑引领作用。

第五条通过建设和相关项目实施,每个建设单位预期取得以下成果:结合区域发展需求和建设单位情况,新建或改扩建科研用房并配置设备,扩大科研总量20-30%,重点建设4-6 个中医药研究发展方向。原则上通过新建、改扩建后,科研用房面积≥24000 平方米。

通过基础条件建设,能够组织和承担国家大型科技创新任务、研究解决一批制约中医药传承创新的关键技术问题、产出一批推动行业发展和产业进步的标志性成果,提高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度。

在重点研究方向上,培养4-6 个中医药传承与创新领军人才,形成一支稳定的专业化、高水平、具有国际化视野的中医药研究队伍。

探索总结符合中医药发展规律和特点的研究与转化新3模式,创新发展机制,营造良好科研氛围,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章建设内容第六条在建设单位原有基础上,结合中医药传承创新特色需求,进行科研用房的新建和改扩建、科研仪器设备及配套系统的升级换代。

第七条科研用房要结合机构自身优势和特点进行合理布局和建设,包括满足基本研究需求的通用实验室、满足研究发展方向的专用实验室以及科研辅助用房。省级中医药科研机构应至少建设4 个专用实验室。

第八条通用实验室及科研辅助用房建设,应参考《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标准,业务用房面积应≥12000 平方米;专用实验室及科研辅助用房建设,应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最低建设标准,业务用房面积应≥12000 平方米。

第九条省级中医药科研机构研究发展方向可参考以下领域:基础理论研究类:如中医基础理论研究、中药基础理论研究、针灸推拿理论与应用研究、古籍文献整理与挖掘研究等。

临床基础研究类:如重大疑难疾病研究、优势病种研究、区域多发常见病研究等。

技术产品开发类:如中药资源研究、中药生产共性与关键技术研究、中药新药及健康产品开发、中医医疗器械和中药设备研发等。

支撑服务平台类:如中医药科研公共服务平台、区域协同创新平台、成果孵化与转移平台、国际合作交流平台等。

第十条在重点更新和完善基本科研设备的基础上,按照能力提升原则,根据建设单位功能布局和研究方向进行仪器设备配套更新或升级改造。仪器设备采购按照国家有关招5投标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建设要求第十一条制定总体规划。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区域中医药发展“十三五”规划及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6定详细的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保证建设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配齐基本条件。通过新建、改扩建科研及辅助用房,使面积和功能结构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并满足中医药研究需要,配齐必需的研究设备等。辅助设施要能同时满足研究工作和人才培养等的需要。

第十三条落实重点任务。在加强基本条件建设的同时,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重点发展领域,开展研究工作,取得原创性成果,研究水平达到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促进区域中医药产业发展,促进中医药科研与临床、产业紧密结合。

第十四条完善科技平台。依据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创新整合有关资源,围绕建设单位的基础和优势,形成高水平、开放、共享的区域中医药科研平台,发挥区域带动作用,促进中医药国际合作。

第十五条培养专业队伍。要营造良好氛围,建设一批中医药重点学科,培养一批掌握中医规律、熟悉现代科研方法、能够领衔组织重大中医药研究项目的学科和学术带头人,建设一支稳定的、结构层次合理的、学科交叉融合的中医药科研专业化队伍,在重大项目的顶层设计、研究能力、质量控制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

第十六条创新管理机制。探索中医药研究的组织管理模式和机制,促进科技资源共享,吸引各学科人才参与中医药研究,形成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和高层次、高水平、大7课题、大协作的研究局面;建立反映科研工作实绩的综合考评制度,完善激励机制,稳定研究队伍。

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七条提高认识,加强协调组织领导。各地发展改革、中医药、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在建设中,要加强监督管理,注重追踪问效,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和监督作用,制定省级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的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和验收的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创新制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各地应设立专款,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研究机构日常运转经费和设备更新经费,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十九条加大投入,保障建设顺利实施。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设经费主要由中央专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解决。

本文来源:国家发改委网 打印全文 责任编辑:zs3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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