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政策详情

关于河东新城鼓励便民利民商业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发文单位:人民政府      文号:      | 阅读量:35      1901-05-01


 

第一条为方便河东新城居民生产生活,鼓励便民、利民商业业户在河东新城开展经营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对象。河东新城规划一期范围内太子河以东、辽东路以西、望水大街以南新开发建设的商业设施并经河东新城管委会和文圣区人民政府审批的便民商业服务业经营者。

第三条适用业态。超市、便利店、菜市场、快捷酒店、快餐、风味小吃、早幼教、休闲健身、社区医院、私人诊所、歌厅、动漫游戏厅及网吧、茶吧、酒吧、复印打字社、洗浴、洗车、干洗和理发等便民利民商业、服务业。

第四条实行“一站式”办公。文圣区人民政府对入驻河东新城属于区级审批权限的便民利民商业、服务业项目负责全程代理审批;协调工商、税务、环保、消防、卫生防疫、财政、文化、教育、公安、交通和城管等管理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从速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第五条税费优惠。根据“谁征收,谁返还”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凡是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前注册登记并开展经营活动每满一年后,于年末将税收本级留成部分以产业扶持基金形式返投给业主,连续返投3年为止。经营活动不满一整年的,不予以返还。

第六条提供办公场所。对于年纳税金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重点项目,河东新城管委会无偿提供经营场所,连续3年将河东本级税收留成部分以产业扶持基金形式返投给项目投资人。

第七条水电补贴。凡是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前注册登记并开展经营活动每满一年后,每业户给予1万元人民币作为水、电费用补贴,连续补贴3年为止。经营活动不满一整年的,不予以补贴。补贴费用由河东新城管委会和文圣区人民政府各承担一半。

第八条减免租金。根据业态、规模和体量,河东新城管委会开发建设项目服务局积极协调商铺开发企业给予业户1-3年不等免租金或者减租金优惠。

第九条对河东新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和做出重大贡献的服务型企业和机构,经河东新城管委会和文圣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十条本规定由河东新城管委会和文圣区人民政府共同解释,文圣区人民政府负责政策执行和实施。

第十一条本规定与上级颁布的法规政策不一致时,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河东新城管委会文圣区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