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州县耕地开垦项目的实施力度,确保全州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2017年1月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政府令 第116号)要求,我们起草了《全州县利用社会资金参与补充耕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公民、个人于2018年1月19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反馈给全州县国土资源局、全州县法制办公室。
联系单位: 全州县国土资源局
联系人:俞亮,电话:13788136868
联系单位:全州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人:邓秋华,电话:0773―4815863
通信地址:全州县城北新区创业大厦731室。
邮政编码:541500
电子邮箱:59057755@qq.com ;qzxfzbgs@126.com。
全州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 全州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月8日
全州县利用社会资金参与补充耕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州县耕地开垦项目的实施力度,确保全州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政府令 第116号)要求,充分挖掘补充耕地潜力,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多途径、多渠道补充耕地,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社会团体、个人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管理有关要求,利用自筹资金或结合生产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开发项目补充耕地,特制定本办法。
新增耕地指标通过政府收购、市场有偿转让等形式,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可开垦土地系指按照全国土地调查结果及年度地藉变更调查成果当中确定为未利用地、裸地及其它按规定可进行开垦的地类。
可开垦土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
(二)地形坡度在25度以下,权属清楚,地址明确,不得涉及权属主体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区域。
(三)新增耕地来源必须以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年度地藉变更调查成果为依据,地类符合土地开垦要求,符合环境生态保护要求,不涉及生态退耕。
(四)原则上在一个行政乡(镇)范围内,地块相对集中。
(五)社会投资主体应与拟开发耕地所在地村组签订土地耕种合同(合同应明确项目竣工后耕种期限不低于3年)。
(六)不得选择土壤中度或重度污染区、生态脆弱区、水土流失易发区和河流行洪区等区域。
第三条 社会资金与适用范围:
社会资金,主要是指除政府财政投资以外的资金。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项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通过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指标,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返还指标交易收益。鼓励各类社会资金参与补充耕地工作,属于投资者的耕地指标可以按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有偿转让,但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如因项目中途终止,引致项目区水土流失,由投资者负责治理,有关费用由投资者承担,投资损失全部由投资者承担。
第五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尚未进行耕地开垦项目立项的可开垦土地,由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耕地开垦项目资源库,确定项目实施范围和实施规模,并根据年度耕地开垦任务、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开垦计划,向社会进行邀约。
第二章 资格审核
第六条 有条件的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根据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当年度(或季度)向社会发出的耕地开垦合作邀约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报名申请。
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报名时应当提供: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国税或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上述资料经验证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报名申请(注:上述资料提供复印件一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报名申请时提供原件核查,复印件须与原件相一致)。
(三)不支持法人联合体报名申请。
第五条 确定耕地开垦项目投资企业、社会团体、个人通过报名申请并经审核合格的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承诺严格执行本办法第十四条新增耕地指标转让收益所确定的分配管理办法并承担建设风险以及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变动风险的基础上方可参与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
如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社会团体、个人通过报名申请并经审核合格的,采用摇号方式确定参与补充耕地项目的企业、社会团体、个人。
第七条 项目前期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测量、规划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工程竣工测量单位。
第三章 前期审核和规划设计
第八条 项目立项
(一)参与补充耕地的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应当在报名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完成邀约开垦地块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项目可行性报告内应包括:
1.企业、社会团体、个人与开垦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村签订的未利用土地开垦协议书;
2.土地权所有权证;
3.土地权利人意见;
4.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0)、工程布局图、代表性单体图;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自接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报告后10日内会同县林业、水利、农业、财政等部门进行评估并出具意见,再由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向上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立项。
(三)项目备案。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由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时报上级备案。
第九条 项目规划设计
(一)项目立项申请批复后,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规划设计、预算编制。
(二)承担规划设计的单位应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充分听取水利、农业、交通运输、财政、环保等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的意见,了解当地的经济发展方向和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的规划情况。
(三)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提交的项目规划设计、预算应包括:
1.项目规划设计报告、预算文本;
2.1:10000标准分副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图(比例不得小于1:1000)、工程布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绘)、单体图;
3.项目区影像资料;
4.上述三项的电子版本;
(四)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接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提供的规划设计报告、预算文本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设计材料齐全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进行初审,符合有关规定的报上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审批合格后由上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下达规划设计批复文件。
第十条 项目备案
项目规划设计经批复后,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将规划设计、预算送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与实施
(一)项目建设期限一般为二年。
(二)企业、社会团体、个人依据批复的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目标和主要技术指标、实施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工程监理和招投标工作方案。
(三)项目管理实行法人制、监理制、公告制、合同制和审计制度。
(四)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1号)要求选择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并将相关材料报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进行,不得随意变更。确因需要变更的,需按规定报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再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批复。
(六)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工程巡查制度,不定期对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承担的耕地开垦项目进行内业资料、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完整的巡查管理档案。督促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加强对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解决问题。对违反施工管理、内业资料不到位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
(七)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应当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定期向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项目实施进度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
(一)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承担的耕地开垦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的要求,进行中间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参与验收工作。
(二)项目竣工后,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应当按照耕地开垦项目验收相关规定在竣工后1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验收档案并组织自检,出具自检情况报告。
竣工档案应包括:
1.立项、规划设计、预算资料;
2.规划设计单位材料;
3.实施管理资料;
4.工程管理资料;
5.监理资料;
6.申请验收资料;
7.财务资料(含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三)工程结算审核。
在实施单位提交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结算书后,由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和社会团体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复核单位进行项目完工后的工程复核和新增耕地复核测量,并出具工程竣工复核报告和新增耕地复核报告。
根据工程复核报告再由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与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共同委托县财政局进行工程造价审核,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四)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开展耕地等别评定工作,并出具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报告。
(五)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将相关验收材料提交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水利、农业、交通等部门进行项目初验,并出具初验报告。
项目初验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规划设计、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完成工程数量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竣工决算、工程管护措施、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
初验通过后报由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向上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验收。
(六)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应当及时编制项目决算书,并由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与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项目决算审计。
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应当向委托的审计机构提供项目原始支出凭证、财务报表、合同协议等完整的财务档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新增耕地确认、备案
(一)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由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自治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组织项目新增耕地申请确认材料,并逐级向上提交项目新增耕地申请确认材料。
(二)项目新增耕地面积经上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下文确认后,由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年度土地变更时及时进行地类变更工作,确保新开垦的耕地可及时用于占补。
(三)项目新增耕地面积确认后,由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按规定将新增耕地信息录入国土资源部的《耕地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备案。
第十四条 后期管护
(一)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新增耕地的后期管护监督检查,确保新增耕地用于补充后用途不改变,质量不下降。
(二)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项目成果档案管理工作,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
(一)项目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负责。
(二)上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确认的新增耕地面积收购统筹使用回拨的收购资金、以及因建设用地报批所上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耕地开垦费后回拨的资金均属于专项资金,由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专项用于全县范围内的耕地开垦支出,不再拨付给企业、社会团体、个人。
第七章 投资利益分配
第十六条 新增耕地指标使用
(一)新增耕地指标管理。
本条所指新增耕地指标系指上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下文确认的新增耕地指标。
新增耕地指标分配管理办法:
新增耕地指标按照企业、社会团体、个人40%(水田、旱地各40%),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60%(水田、旱地各40%)的比例进行分配,如上级收购则从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60%中收购。
(二)属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的新增耕地指标。上级下达确认新增耕地批复之后,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全县的建设用地发展需要全部收购,收购价为桂林市文件所规定的收购价。如对外交易的,超出收购价部分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占70%,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占30%。
(三)新增耕地指标分配比例可根据用地需求、占补指标需求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采取动态管理方式进行,调整系数适时确定。
第十七条 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业主管理费(按预算工程施工费和设备购置费之和的1%),用于各项管理性支出等。
第十八条 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社会资金参与补充耕地的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应当接受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项目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