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局(室)、工青妇组织、直属公司,各派驻机构,各有关企业: 《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推进园区企业扩销促产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已经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溪高新区管委会 2017年5月4日 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推进园区企业扩销促产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玉溪高新区企业发展,推进园区企业扩销促产、拓展市场,激发企业内生动能,促进园区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稳增长促发展文件精神,结合玉溪高新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玉溪高新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扩销促产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推动园区企业扩销促产。园区规上企业在统计台账基础完善的条件下,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当年累计产值高于玉溪高新区季度、年度计划指标的,每季度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当年累计产值高于玉溪高新区季度、年度计划指标的,每季度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在1亿元以上,当年累计产值高于玉溪高新区季度、年度计划指标的,每季度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园区规上企业季度、半年、年度累计产值与上一年度同期相比,实现扭负为正的,一次性再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条 积极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周转难的问题。积极对接银行等金融机构,园区规上企业参与投标成功中标或当年实现纳规(升规)的企业,凭订单、合同和结算票据,由玉溪高新区投资担保公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企业贷款资金到期需申请置换资金的,可按照《玉溪高新区企业贷款置换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提供调头置换资金支持,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周转难的问题。2017年新纳规(升规)的企业,贷款贴息比例按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80%补助,每户企业补助上限不超过150万元,补助期限一年。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并按进度上报投资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当年开工建设并投产的项目,每个项目再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四条 进一步扩大玉溪高新区利用外资规模,努力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至2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并按进度上报投资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奖励;当年开工建设并投产的项目,每个项目再给予40万元奖励。 在玉溪高新区新注册的外资企业,经省商务厅外资统计认定,每到位100万美元外资奖励人民币2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兑现事项按双方协议约定执行。 第五条 建立财政贡献奖励机制。企业和个人享受的奖励按照玉溪高新区现行政策、招商引资协议以及财政奖励类别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奖励资金每年兑现一次。 (一)税收增量奖。玉溪高新区企业实现财政地方留成收入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增幅在10%以上的企业,按照增量部分的5%给予奖励。 (二)税收贡献奖。玉溪高新区企业实现财政地方留成收入2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企业,按照地方留成收入的2%给予奖励。 (三)纳税大户奖。玉溪高新区非公有制企业实现财政地方留成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其中: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2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3000万元以上至4000万元的奖励40万元,4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60万元。 (四)首次财政贡献奖。新注册在玉溪高新区的企业,当年实现财政地方留成收入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给予10%奖励,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给予15%奖励,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给予20%奖励,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给予30%奖励,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40%奖励。 (五)个人所得税奖励。实现玉溪高新区财政地方留成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高管人员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按照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以企业为申报主体,每户企业不超过15名;在玉溪高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以上的个人,给予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40%的奖励;个人股权、债权、资产等转让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第六条 支持园区企业扩大进出口贸易业务,提升高新区对外开放合作水平。园区出口企业,年度自营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及其以上的,每出口1美元给予人民币奖励3分;代理出口企业,年度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及其以上的,每出口1美元给予人民币奖励2分。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设备(产品),年度进口额达到100万美元及其以上的,每进口1美元给予人民币奖励2分。 第七条 加大园区企业品牌和形象宣传力度,园区规上企业在玉溪市内户外LED高清全彩显示屏、公交移动电视、路名牌灯箱或公交站台做广告宣传(只能选择任意一种方式),依据三方合同及支付凭证,高新区管委会给予企业50%的宣传费用补助,每户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补助期限二年。 第八条 玉溪高新区管委会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排名前10名的企业,每个单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考核排名11~20名的企业,每个单项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玉溪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