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要战略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精神,结合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实际需要,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已出台支持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意见如下。
一、支持滨海新区深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
(一)支持滨海新区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发展。凡符合经济发展规律,投资主体迫切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又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支持滨海新区工商局先行先试,予以登记。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的新兴产业、新兴业态,积极逐步探索,积累经验。
(二)支持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滨海新区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先行先试、对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融资综合经营等改革创新中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积极做好支持服务工作。
(三)授予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登记管辖权。对住所设在滨海新区,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依企业申请,滨海新区工商局可以进行登记。
(四)授予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个案授权登记注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
二、支持滨海新区依法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五)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对在滨海新区设立综合性地区总部企业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等字样。
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依申请人申请,允许滨海新区各功能区内企业将功能区名称作为行政区划的一部分使用,企业可将“天津”、“滨海新区”、各功能区连用作为行政区划使用。
(六)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七)放宽企业住所权属证明的限制。对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当地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允许办理注册登记。
(八)支持企业转换组织形式。滨海新区内企业根据发展需要申请变更企业类型的,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用语。根据申请依法定形式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