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66-0063
周一~周五 9:00-18:00
发文单位: 文号:长府办发〔2016〕3 号 | 阅读量:1009 2021-11-0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物流服务类项目建设用地控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29日